作者:搜集 来源:本馆 发布时间:2010-03-19
办社图发[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国家图书馆: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图书馆服务领域的扩展。图书馆为了向读者快速、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普遍开设了电子阅览室,通过计算机、网络向读者提供信息服务。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也是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管理,促进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是指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集电子型文献(如磁盘、光盘、网络信息等)阅览、咨询、培训、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阅览室。
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除收取必要的成本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电子阅览室具有以下功能:
(一)使用计算机管理各种文献信息资源,用数字化的信息提供阅览、咨询及网上服务;
(二)利用各种网络通信手段连接各种信息服务中心,包括地区、国家和国际上的信息数据库系统;
(三)使用新技术如光盘存储、多媒体技术等,组织较大型的专业数据库检索系统,供读者检索。
二、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各自职责范围,行使对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公共图书馆开办电子阅览室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开展电子阅览室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电子阅览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开展电子阅览服务相适应的电子信息资源;
(四)有与开展电子阅览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五)有健全完善的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六)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四、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业务工作范围是:
(一)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
(二)为科研、生产、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检索服务;
(三)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四)多媒体资料(CD-ROM)的浏览和查询;
(五)音像资料(CD、VCD录音带、录像带等)的欣赏、查询和外借;
(六)帮助读者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展示推广最新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等;
(七)开展与计算机、计算机检索、网络服务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
(八)收发电子邮件。
五、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与工作人员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读者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二)工作人员熟悉馆藏和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能够辅导读者上机操作;
(三)维护阅览室正常的阅览秩序,对读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
(四)对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根据有效证件对上机人员进行登记(姓名、单位、证件种类、证件号、上机起止时间、机号等)。
六、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要加强对读者的管理,要求读者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三)爱护电子阅览设备;
(四)尊重工作人员及其他读者,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读者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失误,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损坏,带来经济损失,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