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搜集 来源:本馆 发布时间:2010-03-19
鄂文化办[2004]2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省图书馆:
近年来,我省公共图书馆为了向读者快速、便捷地提供信息服务,普遍开设了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启动,促使各地图书馆纷纷建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这些电子阅览室、基层中心通过互联网络、卫星传播、镜像数据等方式向读者提供信息服务,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但是各地在服务和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对我省基层中心、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管理,促进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办社图发[2001]28号)、《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文发[2002]131号)文件精神,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共享工程基层中心和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中心、电子阅览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省文化厅有关文件要求,自觉接受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基层中心、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除收取必要的成本费之外,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基层中心或电子阅览室接纳未成年人必须由监护人或老师陪同;设有少儿专区,要有专人管理,并实行限时服务,即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且每人每次上网不得超过2个小时。要限制上网内容,通过安装屏蔽软件抵制不良信息。
四、基层中心、电子阅览室的服务时间不得超过23:00。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加大对基层中心、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力度。省文化厅将不定期对基层中心和电子阅览室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