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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被读者忽视的外借规则

作者:徐川川 来源:本馆  发布时间:2005-05-03

       A先生刚到图书馆办证不久,借了第一本书,由于出差拖延了两个月才到图书馆还书,结果图书馆工作人员告知他:此书借阅已超期,必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或停借。A先生不能理解,认为自己办证期限是一年,只要借书证不过期,就不存在超期的问题,自己并不存在违规行为。   

       这是我馆目前外借工作中出现得比较多的一个典型事例。很多新办证读者在办理借书证后,在未详细阅读外借规则的情况下,就将借书还书当做了一种简单的手续,忽略了《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和外借规则等法规和规定中对于读者权利及义务的有关阐述,从而造成了借书行为的违规,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是由省人大通过,在全省实行的有关公共图书馆规模、性质、职能、义务及读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活动及规则的条文依据。此条例的具体内容在孝感市图书馆二楼有大幅宣传牌上有全文摘要,读者们可以随时阅览。   

       外借规则是依据《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对图书外借行为所做的专门规定,其中包括借书时间、借书方式、借书行为及污损及丢书赔偿等外借行为的具体规定,如果您成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除了享受服务之外,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如果您违反了这些规则,就须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我们在这里谈谈几个具体的读者容易误解的常见问题:   

       1、 将借阅行为视为“租书”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设立的对市民服务的公益场所,绝不是赢利性的商业机构,除了收取必要的工本磨损费以外,一切开销如人员工资、购书经费、基础设施和设备等都是由政府投资,部分读者将图书的借阅理解为"租书"是错误的,将政府提供的福利理解为自己的购买行为,这是对公共图书馆的性质认识不足。事实上,很多读者也对公共图书馆收取的微薄的工本磨损费何以能支撑起如此巨大的消耗产生疑问,其实答案很简单:您是在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    

       2、 超期   

       由于是社会公益性机构,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公民,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书少人多将是公共图书馆长期面临的供求矛盾,为了保证更多的读者看到更多的图书,就必须对个人的借阅时间进行限定,一本书只能在一位读者手中使用一定的期限,这样就可以增加图书的使用率,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本书如果一位读者借阅一百天,只能被一个人使用,每二十天换一位读者借阅,一百天内就有五位读者使用,这样就充分发挥了图书的使用功能。因此,超期缴纳滞纳金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图书的充分利用。   

3、 丢书及污损赔偿   

       图书馆工作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图书由购买、编目、加工到上架提供借阅是图书馆工作的流程,并不是简单地买来图书直接放在书架上就行了,因此如果您不小心丢失了图书或者造成了图书的污损,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图书,不是简单按原价付钱就可以。如果您是一位了解图书馆工作的读者,相信您能够理解按照规定赔偿图书不仅是对图书馆工作的尊重,也是您个人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4、 凭证借阅

       借书证是证明读者身份的证件,也是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按照规定办理借书证借阅图书不仅可以保障您的个人借阅,而且可以更方便地为您提供服务。办理借书证不是阻止市民走进图书馆,而是更规范地为读者提供图书,保障读者的利益,建立和健全详细的读者资料,培养良好地图书馆意识,增进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除了以上的介绍外,公共图书馆外借规则还包括禁止吸烟、不得大声喧哗等行为规定,我们衷心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成为文明读者,在图书馆里接受到文化的薰陶,也希望我们的服务工作能够让大家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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